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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求剖腹產遭拒嬰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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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求剖腹產遭拒嬰兒死亡
      中國法院網訊 被媒體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志軍,因不肯在產婦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導致難產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屍兩命悲劇事件。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也審理了一起因醫院冷漠而導致新生嬰兒死亡案件,法院判決由醫院賠償死亡嬰兒父母丁燕夫婦醫療費、喪葬費、屍檢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76127.25元。
  2007年1月20日,33歲的孕婦丁燕(化名)因下腹痛2小時,入住上海某醫院待產。入院診斷:懷孕40周零3天。診療計劃:完善各項輔助檢查,加強母兒監護,可陰道試產。1月22日13時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嬰,醫生即給予患兒氣管插管加壓用氧後,轉送兒科病房繼續搶救治療。男嬰出生32小時後,因病重搶救無效死亡。屍檢報告:臨牀爲孕40周零5天,產後30分鐘出現嘆息樣呼吸,出生後32小時死亡。
  丁燕夫婦認爲醫院在診療中有過錯,遂於2007年2月13日起訴到法院,訴稱自懷孕後始終在醫院例檢,產前檢查報告均無任何異常。2007年1月20日凌晨,懷孕足月出現臨產現象,被送至該醫院待產。家屬考慮到產婦系高齡且臨產症狀不穩定,遂在21日下午向醫生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遭拒。22日凌晨4時左右,丁燕生產仍然困難,家屬遂向當班護士告知無力分娩,再次請求施行剖宮產手術,醫護人員均未理睬。在產程中,胎兒有缺氧指徵提示,且逐漸加重,但現場沒有醫生對產婦的產程進行監測,以致未及時施行剖宮產手術搶救胎兒,導致胎兒出生後即被診斷爲“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顱內出血”,出生僅1天的嬰兒終因搶救無效死亡。丁燕夫婦認爲醫護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嚴重違反診療常規,無視患者選擇分娩方式的權利,對患者生命健康極端漠視,提出醫療費、嬰兒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屍檢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餘萬元的賠償。
  法庭上,醫院對丁燕入住醫院事實無異議,但聲稱週六、週日如果孕婦不是急診,不是必須行剖宮產手術的,醫院不允許行剖宮產手術。丁燕入院後未呈現剖宮產手術指徵,診療過程是符合常規的,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在鑑定報告出來後,醫院又稱雖構成醫療事故,但不同意丁燕夫婦提出的賠償比例,要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案件審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婦釋明以繼承人身份起訴,請求權基礎是嬰兒作爲自然人與醫院有權利義務關係,而丁燕與醫院的糾紛,屬另外法 律關係可另案訴訟,丁燕夫婦表示認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張丁燕的損失。
  根據醫院方的申請,法院委託醫學會對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司法鑑定。醫學會出具鑑定書中闡述:孕婦33歲,經不孕症治療後懷孕,胎兒珍貴,孕婦臨產後胎心一度減慢,未引起醫護人員重視;屍檢病理報告死亡原因爲新生兒肺透明膜病伴出血。從整個產程情況看,孕婦自臨產初即開始胎心減慢,缺氧時間長,也可引起這種病理變化,而非胎兒先天性肺發育不良所致。該病例新生兒死亡,與產程中胎兒窘迫,未採取縮短產程措施有因果關係,嬰兒與醫院的醫療爭議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法院認爲,鑑定認定雙方的醫患糾紛構成了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賠償範圍和賠償比例以法院確定爲準。根據鑑定指認醫院過錯責任程度,而丁燕夫婦要求全額賠償的訴稱過高,所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屍檢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包含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內,賠償比例應確定爲70%爲宜。遂判決由醫院賠償丁燕夫婦醫療費、喪葬費和屍檢費14027.25元,另外賠償丁燕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