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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出生後應在一個月內,持以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及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常住戶口。
1、《出生醫學證明》,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2、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辦理時限:當場辦理好
辦理地址及上班時間:派出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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