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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麗江傷人案" 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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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導遊傷人案”開審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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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傷人案”民事部分的庭審結束了。遺憾的是,傷者的賠償問題還是沒有落實。作案者徐敏超無力賠償,同被列爲被告的旅行社則認爲與己無關,只願提供道義上的“補償”。

這起案件的民事部分還沒有宣判,如何賠償還是未知……

法官解釋爲何4年後纔開庭

2007年,這起案件的刑事部分在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通常情況下,一個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是兩個半月。“當時考慮到,如果刑事跟附帶民事部分一起審理,會影響到整個案件審理的進度。”李副院長說,法院決定,中止審理這起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並下達了裁定書。

受傷最嚴重的鬱朕當時只有15歲,他被徐敏超持刀直接刺入腦部,致使頭蓋骨破裂,左半身偏癱,一隻眼睛完全失明,另一隻眼睛偏盲。這些年,爲了治病,鬱朕在家人的陪伴下從麗江到昆明求醫,再從昆明輾轉到南京等地。因爲頭蓋骨破裂了,醫生用金屬爲鬱朕做了半個“假腦袋”。直到2010年,鬱朕的病情有所緩和,進入康復治療,才作出了相應的傷殘鑑定。這時,他已經18歲了。

鑑定出來之後,這起案件的附帶民事部分才恢復審理。“案子拖不得也急不得。如果在鬱朕的病情沒有穩定之前審結此案,鬱朕的後期治療費不好計算,賠償沒有依據。在這樣的情況下草草結案,傷者今後不滿意,想透過訴訟來解決問題的話,難度會更大。”李副院長說,考慮到這些,法院爲傷者着想,才把這起案件“擱置”了4年。

“本案的當事人遍佈全國,有吉林的,有黑龍江的、安徽的、江蘇的……”4年以後再審此案,爲了使每一個當事人都能夠準時出庭應訴,案件開庭之前,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別派專員,將這起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一一送達給外地當事人。

事實上,在案件中止階段,法官對本案的關注並沒有中止,他們一直關注着鬱朕的病情。爲了便於案件的審理,法官曾多次前往黑龍江、江蘇和廣東等地,除了覈實被告人徐敏超的家庭情況,還曾多次到徐敏超服刑的監獄,瞭解他的精神和服刑狀況。

當事幾方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與一般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同,本案的審理還牽涉到保險、僱傭及合同等多個法律關係的侵權糾紛。但貫穿整個案件的核心問題就只有一個——人身損害賠償。如何使傷者獲得賠償,就是這起案件要解決的問題。

李副院長說,徐敏超持刀傷人事件發生以後,麗江當地旅遊局及相關部門及時介入此事,一些傷情輕微的傷者經過治療,並得到少量的賠償以後,已經不再追究此事。但對於傷情較重的鬱朕來說,目前還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爲了圓滿地了結此案,前天庭審結束時,李副院長就組織當事幾方,以座談會的形式協商民事賠償問題。

“除了徐敏超和沒有到庭參加庭審的保險公司以外,多數與本案有關的當事人都參加了座談會。”李副院長說,座談會上,每個人都很同情鬱朕,身兼原告和被告雙重身份的寸錫連也表示,作爲原告,如果以後獲得實際賠償的話,願意把賠償款全部捐給鬱朕。但前晚舉行的調解座談會上,幾方對涉案金額爭議較大,鬱朕一方提出起碼要賠償100多萬,被告的旅行社則認爲他們在刑事上無責,只能從道義上進行捐助,但具體捐助多少也沒有明確數額。所以,前晚的協調沒有達成一致。

昨天下午,吉林霧凇旅行社的相關負責人及代理人也到法院,積極與李副院長溝通此事。“如果判決我們有責任,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話,我們是堅決不同意的。但如果是從道義上講,我們願意拿出一些錢來補償。”

徐家人再次提出保外就醫申請

服刑4年來,徐敏超連續犯病,精神狀況一直不穩定。徐家人認爲,徐敏超的病情有惡化的趨勢,可能對本人和其他犯人構成危害,不利於徐敏超在監獄的改造,希望能讓他保外就醫。辯護律師李春光曾藉助爲數不多的幾次會見機會,向徐敏超轉達了家人的意見。可徐敏超認爲自己是重刑犯,不可能被放出來,對保外就醫不抱希望。只是這些年,徐家人還是一直堅持按程序提出申請。

昨天,李春光接受徐敏超的家人委託,再次向徐敏超所在的監獄遞交“保外就醫”申請。監獄方負責人表示,首先,監獄方會按“保外就醫”的程序嚴格審覈此申請。考慮到徐敏超持刀傷人案所造成的社會後果,獄方一定會認真評估,權衡這個請求,然後才能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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